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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隶属单位(个人)承担。

  亏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任务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或者部分返还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

  (一)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的专线、中继线、电路,由电信企业予以保障;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由供电企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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