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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教〔2011〕213号)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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