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消防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切实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工作涉及事项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杜绝出现“不批不管”、“一批了事”、“批后失管”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