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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消防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切实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工作涉及事项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杜绝出现“不批不管”、“一批了事”、“批后失管”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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