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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信息。信息员每周至少发布或提供一次有关信息,以保证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
  (六)凡在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厅门户网站提供并发布。
  (七)厅门户网站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编辑、发布的信息(正式公文和宣传报道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后发布,重大事项由分管厅长签发;各处室负责编辑、发布的信息,由处长负责人负责审核确认后发布,重大事项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站每条信息须注明撰搞单位、撰稿人和转载刊物名称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涉密审查制度,涉密信息由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绝对做到内、外网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一般信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布,紧急内容在2个小时内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布信息或发布信息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具备网站后台管理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上网发布信息的记录等档案工作。

第三章 网站栏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积极做好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按照厅门户网站所设栏目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的采集、编辑发布和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根据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特点,对栏目内容管理采用处室责任制,各处室所负责网站的相应栏目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厅办公室
  1、本厅概况(领导之窗、机构设置、国土资源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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