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厅领导成员及其分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五)国土资源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结果;
(七)国土资源招标投标挂牌信息及结果;
(八)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负责政府新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会议信息、典型经验;
(十四)国土资源动态信息;
(十五)国土资源职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土资源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一)厅信息办负责门户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
(二)厅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编辑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厅机关各处室须确定一名信息员,依照厅信息中心提供给各处室的独立网站后台口令,由各处室信息员独立操作网站后台的编辑功能,编辑和发布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厅信息中心确定一名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厅机关正式公文、宣传报道稿件的收集、编辑和发布;厅机关处室所发布信息的核对、统计;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信息的收集、编辑和发布;网站版面的维护更新和其它信息的发布、归档;网站信息发布量的统计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