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10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中优先发展的产业,该目录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sddlr.gov.cn)下载。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执行。
三、济南市槐荫区、天桥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384元/平方米;枣庄市市中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204元/平方米;临沂市河东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144元/平方米。
四、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五、工业用地出让前必须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研究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