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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推行生猪产销对接制度。生猪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从其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的,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猪经营者采购生猪的,应当签订生猪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质量安全的内容。

  四、删除第十三条。

  五、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猪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

  生猪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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