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推行生猪产销对接制度。生猪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从其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的,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猪经营者采购生猪的,应当签订生猪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质量安全的内容。
四、删除第十三条。
五、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猪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
生猪产品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