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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六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摊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准确位置、编号、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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