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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价市字[2011]153号)


各市物价局:

  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 西 省 物 价 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价格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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