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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1]15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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