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大或占用基本农田较多(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建设单位应编制土地保护专题报告,随预审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在预审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预审时限
(一)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要求,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由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预审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