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五)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有关规划、计划的清单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用地单位公章),未纳入的要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
(七)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九)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及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
(十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和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协议等;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四)、(六)、(七)项材料。
第八条 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报材料中要包括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包括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其中规划修改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工作,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
第九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预审意见,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