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送国土资源部,应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抄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分别在预审申请表上填写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如项目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预审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由开发区土地分局填写。市县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时,要按照预审审查的5项内容填写审查意见,不得简单填写“同意上报”字样。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建设规模、总投资等)、拟选址占地情况(总用地规模、拟用地类型、各功能分区等)、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