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是我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