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按照卫生部、质检总局出台的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责任单位:质监、卫生等部门)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市、县和部门。相关市、县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添加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省、市、县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