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市、县要加强对非法添加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源头监管
全面排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可能作为非法添加物原料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工企业、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科学研究中可能涉及到非法添加物的科研机构、实验室等单位。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市县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经信、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的上级主管等部门)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管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审查,依法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现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凡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注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格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正确使用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