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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创建申请程序

  第七条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文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6、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所在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授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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