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山西工业新型化进程,优化提升我省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环境承载力为主要条件,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共享、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生产、创建品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省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及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