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煤炭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负责其全资及重组整合控股煤矿的煤炭销售,其他企业和销售单位不得借查验管理职能强行“统一经销”,更不得变相收费。
二、各类合法煤炭生产、经销企业通过公路省内地销及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煤炭的,接受“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对煤炭销售票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等票据的查验。“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既要认真查验,又要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维护全省正常的煤炭经营运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