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耐火粘土萤石矿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开发利用水平,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电发〔2010〕3号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的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耐火粘土、萤石矿过度开采,矿产资源浪费严重,造成了保有资源储量锐减、矿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且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耐火粘土萤石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工作
二、从严审批高铝粘土、萤石矿业权。按照国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立即停止受理审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的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此前,已受理的耐火粘土登记申请,市局须对受理审批情况、开采的矿种等做出说明,经省厅审核同意后向部申请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
三、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申请、分解,监督执行。及时将省厅分解各市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至相关矿山企业。下达指标时,省厅与各市签订控制指标执行责任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控制指标执行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制度,矿山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上月执行情况。各市于每季度初10日前向省厅报告上季度执行情况,11月底上报当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含预计执行情况)及下年度申请指标。
四、规范高铝粘土、萤石矿的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耐火粘土、萤石矿的掘进、开采、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顿规范勘查开采秩序,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