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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住房用地出让条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规模。住房、商业等不同用途土地能够独立分宗出让的,必须实行分宗出让;确实不能分宗而作为共用宗出让的,应明确各用途面积比例、出让年限等内容。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五)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确需改变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地。

  (六)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收回收购主体、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七)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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