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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二、规范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三)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三年;签订合同之日,应同时交付土地。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参加土地竞买者须具备充分的开发建设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不低于评估土地价格的全额向土地竞买人收取竞买申请金,其中竞买保证金应达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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