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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通
(川畜食函〔2010〕18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兽医、畜牧、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0〕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对从源头控制牛奶生产安全,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各项监管职责,按照农业部和省局的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人头,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从养殖、收购和监测三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乱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对养殖环节的整治。一要按照《奶牛用药清单》,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和兽医医疗机构奶牛用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重点严查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非奶牛用抗生素,规范用药行为。二要督促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用药记录,严格执行奶牛用药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后弃乳规定,对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弃乳期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三要加强奶牛安全用药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和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生素,提高其安全合理用药水平。四要推进奶牛养殖环境条件达标,继续完善养殖档案制度,进一步提升奶牛养殖和奶牛健康水平。
  (二)加强对收购环节的整治。一要对全省生鲜乳收购站进行一次清查,重点检查 “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行为,严防非法收购站(点)出现反弹。二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对收购站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帐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行为不规范的要依法处理。三要强化奶站质量安全意识,严禁收购违反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测。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84号)的要求,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测工作,并把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药物列入检测重点。一要严格按川畜食函〔2010〕84号所附的《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从奶牛养殖场(小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牛奶样品,并按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二要强化残留检测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一旦检测出残留超标样品,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启动追溯程序,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和进入乳品加工环节。三要加大后续跟踪监测力度。发现抗生素残留超标产品的地区,要提高残留监测频率,增加检测批次,重点监测辖区内乳品生产企业及其养殖场和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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