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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组织开展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组织开展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209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农办医〔2010〕27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全省兽医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含仅经营进口产品和仅进行出口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督促辖区内从事附件1所列举的兽医器械及其类似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填表上报相关情况。

  二、兽医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分别填写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各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企业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各生产经营企业填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分别填写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

  四、请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调查活动,认真组织本辖区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做好调查表填报工作,并于2010年7月1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告及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均为原件1份)报省局兽医兽药处。

  联 系 人:刘霍秋

  联系电话:028-85546878

  附件:1.主要兽医器械列举

  2.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4.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5.兽医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主要兽医器械列举

  本次调查所述的兽医器械,是指用于动物的诊疗、处置和疾病预防的仪器、器械、器具、设备及组件、埋置装置、体外检测试剂盒等。列举如下:
  1. 医用缝合针;基础外科用、产科用、眼科用、齿科用、蹄科用、骨科用、乳房用刀、剪、钳、镊、夹、针、钩、凿、刮、锉、锯、牙钻机及配件、牙科手机、骨科有源器械、骨科用植入器材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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