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210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1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假兽药查处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部《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假兽药,各地要立即进行市场排查,组织清缴销毁,并依法对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同时,要做好追踪溯源工作,捣毁制假黑窝点;对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隐瞒生产厂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2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关于下发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由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进行查处。确认为标称企业的,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要按《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成都、遂宁、自贡、内江、资阳等市,要组织力量对附件2所列的我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MP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库和留样产品,核查产品生产相关原始记录和批成品的检验报告书。发现有附件2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
兽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不履行抽检产品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