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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录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基本情况说明;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
  (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
  (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一)至(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应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
  申请经营其他兽药,应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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