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畜食发〔2010〕34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制定全省的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 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对兽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