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4.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含量低于80%累计3批次以上的;
5.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不合格产品累计5批次以上的。
(二)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八、按时完成
根据本抽检计划,省兽药监察所要制定详细的抽检实施方案,并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分别向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畜牧食品局上报兽药抽检结果与抽检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抽检结果分析报告。
附件:1.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任务分配表(略)
2.2010年度兽药监督抽样技术操作要点
3.定向抽检企业名单(略)
4.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5.产品确认书(略)
6.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2:
2010年度兽药监督抽样技术操作要点
1. 2010年四川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时间为2010年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中各时段抽样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分批抽样或延期抽样的做法。
2. 兽药质量监督计划抽样数量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超出部份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 抽样办法:
3.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3.2抽样地点: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各生产企业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市、州负责经营、使用单位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3.3抽样要求: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两份,用抽样封条密封(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两份样品同时送检。
4. 样品流转程序
4.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将样品抽取后,应同时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保存。
4.2抽样单位送样人应将抽样单随两份已密封好的样品送到检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