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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


  (二)结果处理。省兽药监察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省畜牧食品局、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 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不合格产品,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

  2. 标称企业的处理。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不合格产品,省兽药监察所应自检验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畜牧食品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标称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

  六、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原则。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应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查处要求。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应由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内容。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结果判定。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

  七、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将被农业部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不合格产品属于改变组方添加违禁药物或其他药物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含2批次,下同);

  2.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无法测定累计2批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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