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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


  (二)抽样要求。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样品确认由省兽药监察所完成。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省兽药监察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的省兽药监察所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

  (三)结果处理

  1. 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监察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畜牧食品局。协同抽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监察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监察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兽药监察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省兽药监察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省兽药监察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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