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9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打击假劣兽药的工作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现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任务

  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省局下达任务450批。由省兽药监察所和有关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抽样任务(附件1)。请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工作中,按照《2010年度兽药监督抽样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中有关要求,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省兽药监察所按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二、抽检重点

  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检工作,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检工作。具体要求:

  (一)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2009年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见我局转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通知”栏中下载);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

  (二)定向抽检。2010年定向抽检的生产企业名单来源于《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3)。

  (三)评价抽检。评价抽检产品(附件4)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三、抽样

  (一)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同省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