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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101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假兽药查处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通报》附件1的四川省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珍珠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金龙饲料药物有限公司等48家非法生产企业和附件2的假兽药生产企业的假兽药要立即进行市场排查,并组织清缴销毁。资阳市畜牧食品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经营单位资阳市安岳县兴牧兽药饲料经营部、资阳市安岳县元亨药械经营部、资阳市安岳县范芸兰鼎尖兽药专销点进行认真清查,依法实施处罚,并追踪溯源,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拒不说明假冒兽药来源、隐瞒生产厂家,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列入《通报》附件3的涉嫌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企业产品生产原始记录和检验记录,如发现有《通报》附件3附件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不履行抽检产品确认行为。

  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查出列入《通报》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关于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由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该通知第二条进行查处。确认为标称企业的,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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