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当前,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和使用情况仍然比较混乱。各地要在此次“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中,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站、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大专院校的兽医实验室、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无证生产经营、以中试产品名义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或者利用兽医实验室暗地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并全面没收销毁所制售的兽用生物制品;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养殖单位,要责令改正,并加强培训指导,监督其按规定正确用药。
(六)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省兽药残留监控中心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84号)的要求,保证全年完成兽药残留检测任务4600批,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今年各地要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接到有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立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溯源程序,对溯源到的畜禽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清缴销毁。同时,各地还要做好超标产品调查处理记录,加强养殖用药技术培训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意识。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兽药经营规范年”专项行动,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好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省局要负责做好全省兽药经营规范年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和跨省案件的督查督办。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实施兽药GSP,对各类兽药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全面清查、清缴和销毁各类违禁药物和假劣兽药。省兽药监察所(省兽药残留监控中心)要具体做好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抽检和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