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的重点工作,按照农业部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GSP的各项措施和规定;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加快建设兽药GSP检查员队伍,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加强培训考核,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要将实施兽药GSP和清查、整顿兽药经营秩序结合起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经营行为和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并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清缴销毁。
(三)全面清查各类假劣兽药。各地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并认真填写、保存《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附表3)和《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附表4)。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 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抽检的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 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 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
4. 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监管力度。
在清查中,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和核查工作。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93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兽药抽样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各地要把其作为核查重点,加强突击检查,增加对回函不予确认兽药产品的抽检频次。一旦查到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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