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两年,育种攻关项目为五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逐年滚动立项,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严重者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预定成果不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项目立即终止。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集中用于畜牧生产中急需的畜禽品种资源开发与利用、畜禽品种的选育与提高、畜禽品种的引进与推广等重大技术的研究、示范与应用,以及反映畜牧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经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省育种攻关专项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自有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