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全程实施动态管理模式,即:项目实施的中期进行一次中期评估考核,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能否完成计划任务作出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研究内容、任务目标、经费和人员是否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评估考核;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受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