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 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 经费预算;
(九) 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 预期成果;
(十一)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省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给出专家评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省畜牧食品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后的所有项目报局办公会议审议,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结论;对“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将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列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的科技管理编号。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统一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