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管 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畜牧科技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
第七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省财政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七)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畜牧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畜牧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相关学科研究发展方向和支持的重点方向,填写申报书。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在通知时限内提交项目申报书,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内容一致的电子申报书和签字的纸质申报书原件五份。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审查,符合科技专项计划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二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