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组织本单位人员、船舶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参加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第十二条 水上险情事故发生后,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类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应服从搜救分中心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三章 水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气象、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搜救分中心通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搜救分中心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中山市水上搜救报警专用电话12395。
第十五条 搜救分中心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准备。
具体的预警级别标准、预警信息报送要求等由搜救分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迅速向搜救分中心报告:
(一)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
(二)获悉水上人命遇险;
(三)获悉船舶污染水域信息。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
(二)遇险人员姓名、国籍、联系方式、人数及其伤亡情况;
(三)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四)船舶、航空器载货情况;
(五)遇险水域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六)船舶、航空器或水上设施溢油和泄漏物质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第十九条 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险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对险情进行分析、核实,确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或者认为必要时,应启动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或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同时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凡外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求救或发生水难事故造成水域污染的,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