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搜救分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络顺畅,特建立指定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水上搜救联络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搜救分中心报送本单位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二)负责与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三)制定本单位搜救人员培训和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
(四)保持通讯设备畅通,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五)服从搜救分中心指挥,在搜救分中心有指示或命令时,要保证信息迅速传达到相关人员,确保任务快速有效完成。
指定联络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中山前,其所属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并将替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制度:
成立中山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渔业、海洋工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推荐,搜救分中心聘任,并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名单。
中山市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三)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第十一条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一)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中山海事局属下巡逻船;
2.市海洋渔业局属下渔政船;
3.中山海关属下各缉私船;
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
5.市公安边防支队属下各公边船;
6.中山航道局属下航标工作船;
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舶和工作船舶;
8.市水务局的水利、水政工作船舶;
9.专业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
10.其他船舶公司的船舶。
(二)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包括:
1.按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
2.参加水上险情事故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