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防台风、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水上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船舶防抗台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三)按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五)协助应急救助费用的追偿;
(六)负责与邻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搜救业务联系、协调和交流;
(七)组织本辖区水上险情应急演练;
(八)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
(九)负责制定搜救分中心的建设规划;
(十)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主要承担我市管辖水域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水上险情的接报和预警工作;
(二)制定业务培训、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水上险情处置及其它有关情况;
(四)组织新闻发布等;
(五)负责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修改预案;
(六)负责搜救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七)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收集意见,协调、总结经验;
(八)负责搜救分中心装备计划的拟定和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险情事故,协助指导特别重大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
(二)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按照搜救分中心指令开展搜救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船舶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协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负责道路交通涉水险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险情的现场指挥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