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市水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设施和人员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开展水上搜寻救助(下称“搜救”)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有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水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 水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救结合。
第五条 水上搜救的范围是:
(一)水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水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水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水上搜救任务的分工
第六条 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称“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搜救工作职责,业务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中山军分区、市政府应急办、中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海洋渔业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气象局、中山海关、中山航道局等部门是搜救分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搜救分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处理相关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