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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2011)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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