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教育培训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社会培训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办教育后勤服务领域。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确保民办学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立学校享受平等待遇。
(十)社会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托)老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参与市属养老福利机构体制改革。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予以扶持。
四、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一)审批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上述十大重点行业领域,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审批及法定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一律实行备案制。严禁以审查、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自主权。放宽企业登记注册出资限制,允许投资主体采用实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
(二)财政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投资大、效益高、收益低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项目,符合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优先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促进民间投资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教育等因收费价格不到位导致运营费用不足,建立第三方成本监测机制,适时实施价格调控。
(三)土地政策。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盘活“三旧”资源,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对民营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使用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对民间资本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由市政府协调各部门统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新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市级收取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四)金融政策。进一步落实完善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用好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等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力度。鼓励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依法向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着力培育民营企业上市资源,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为民营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