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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中府〔2011〕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抓转型、促发展、优布局、强交通、惠民生”的要求,充分调动我市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范围覆盖国民经济19大类行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改善人民生活,推进“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管理平台。
  (二)有序管理、重点突破原则。以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优先支持若干民间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示范项目,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三)完善服务、积极扶持原则。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民间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将民间资本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十大重点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公路、轨道及站场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建设。积极推行BT融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我市公共交通改革方案,确立国有控股地位,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特许经营、租赁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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