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在中央、省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海外和留学人才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的行业外,其他行业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本市事业单位引进海外和留学人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如用人单位无编制空额和岗位职数的,可申请增加事业编制和岗位职数。
第四章 生活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可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未落户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待遇。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优先办理入户惠州城市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 对符合《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规定范围的博士等高级人才,按该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高级人才月津贴。对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或广东省“领军人才”并已落户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住房补贴10万元。
第十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用人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报所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读书,户籍没有迁入本市的,享受本市户籍人员义务教育政策,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入本市公办高中学校读书的免收择校费。
第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鼓励引进范围的海外和留学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来惠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