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来惠创业(工作服务)方式:
(一)到我市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
(二)来惠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创办或合办各类企业;
(三)应聘来惠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来惠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
(五)以其他形式为惠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创业优惠待遇
第六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后,可申请进驻我市高新技术创业园区或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园区,前两年可免费取得园区提供的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地或生活公寓使用权。
第七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高科技产品研究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项目。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九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3年内合计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的,在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按照《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惠府办〔2009〕87号)的规定,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评惠州市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对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可优先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