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服务,更好地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外和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和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服务协调等工作。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人才是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才。
留学人才是指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以及在国内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满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实践人员。
第四条 我市重点鼓励引进的海外和留学人才:
(一)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掌握我市电子、石化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三)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