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扶持力度。
1.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可以购置、自建或租赁。
(1)购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集聚区内办公用房的,按照统一成本价出售,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享受对应级别的优惠面积:A级企业为2万平方米、B级企业为1.7万平方米、C级企业为1.3万平方米、D级企业为9000平方米、E级企业为5000平方米。
(2)自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自有地(中山城区范围内)建办公用房的,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3)租用。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按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定价,不同级别企业可享受不同面积的租金优惠:A级企业为1万平方米、B级企业为8000平方米、C级企业为6000平方米、D级企业为4000平方米、E级企业为2000平方米。租金优惠年限为5年。
总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购置、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中的一项。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自用,或按原购买价由市内公有公司回购;未经市政府同意,10年内不得转让,不得改变用途。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按市统一定价标准租给总部企业。
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总部企业的级别进行年度审核,如企业现年度纳税额达到更高级别的,则按新的纳税额套级,调整享受优惠的标准,并进行抵减补差。
2.从市外新进入我市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计算,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式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总部企业税收问题。企业从镇区进入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总部的,由总部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税收,流转税在企业注册登记地缴纳、所得税视总分机构按比例缴纳(详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粤财预〔2008〕120号)。根据企业认定前两年税收镇区留成(剔除“一级财政”等财政体制政策因素)的均值确定基数,企业原所在镇区税收留成低于基数的,由市通过转移支付按实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市级留成新增部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因企业迁移导致其原所在镇区税收减少的,市考核办在实绩考核时参照此保纳税基数的办法,将基数指标调整补给企业原所在镇区。有关实施细则由市考核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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