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一)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引进总部企业等方面的补贴扶持。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外经贸局等另行制定。总部企业申请科技、技改、服务业等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总部集聚区用地为国有商业用地,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地,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含镇属企业)可单独或联合参加集聚区内土地竞标,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土地拍卖以不低于基准地价起拍,优惠条件如下:
1.总部企业(或多家总部企业组合)竞标。①根据该企业(及联合的企业)享受的优惠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基准地价÷容积率),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②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报建费、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费(简称“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2.市内公有全资公司(或多家公有全资公司组合)竞标。按该大楼建设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3.市内公有全资公司与总部企业组合竞标。①根据总部企业享受的优惠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基准地价÷容积率),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他由双方按协议进行合作。②按该大楼建设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由总部企业建设的大楼以自用为主,超出其享受优惠面积的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其他由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参与建设的大楼,合作的总部企业享有该大楼的优先购买权,余下部分按统一成本价先由其他总部企业按优惠面积购买或租赁,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按市场价购买或租赁总部大楼的单位,必须是总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非总部企业或者配套服务业企业。
企业竞得土地,须在土地交付后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相关规定处置。大楼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空置半年以上的,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委托市属公有企业按成本价将大楼收回,出让或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